为切实加强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广大居民和游客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南岳区兴隆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现就加强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现有农家乐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二、在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带头保护饮用水源,禁止在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凡进入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用餐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据有关纪律条例进行问责。
三、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倡导广大居民和游客不要进入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家乐用餐。
四、本通告所指兴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指兴隆水库坝址以上10.1平方公里流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734-5663937 (南岳区纪委)
0734-5677666 (南岳区水务移民局)
0734-5671587 (南岳区环境监察大队)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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